视界 | 基于中国公司治理分类评价的几点思考

三是借鉴《G20/OECD公司治理原则》,保障全体股东在权利受侵害时,能以合理成本、不受阻碍地获得有效救济(即赔偿),这是G20H和OECD各国领导人共同签署并承诺的公司治理原则。

完善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公司治理,建设世界一流企业的核心更是公司治理。为科学评价公司治理效能,由我主持的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分类指数报告历经19年持续研究积累,力图呈现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的历史进程、理论逻辑与实践路径。从最新报告看,中小投资者权益保护、董事会治理、企业家能力、财务治理这几类指数都在上升,整体的指数也在上升,说明公司治理确实在向好的方面转化。但是也有两类指数是下降的,一类是自愿性信息披露指数有所降低;另一类是高管薪酬指数,薪酬指数反映了公司高管的薪酬与其贡献的吻合度,这个指标的下降反映了我国经济下行压力比较大,很多企业的经营绩效可能受到一些影响。下面,根据中国上市公司治理分类评价结果谈几点思考。

首先,要有效加强对大股东的约束,保障中小股东权益,需解决三个问题。一是正视大股东过度“控权”问题,穿透式监管扩大化。当前大股东过度控权现象突出,争夺董事会控制权导致董事会和经理层不稳定,影响公司正常经营。且穿透式监管在不少企业存在扩大化情况,应予以重视。《公司法》第二十三条、第89条对控股股东权利滥用有规定,若大股东因权力滥用或过度干预使公司受损、影响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,需承担连带责任。二是通过立法和修法,让侵害行为的收益远低于侵害成本。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,我国侵害成本较低,包括刑事、民事、行政处罚。三是借鉴《G20/OECD公司治理原则》,保障全体股东在权利受侵害时,能以合理成本、不受阻碍地获得有效救济(即赔偿),这是G20H和OECD各国领导人共同签署并承诺的公司治理原则。

其次,从发展混合所有制、提振投资者信心和健全资本市场考虑,可尝试让总经理兼任党委书记,承担类似国外CEO的职责,由独立董事或外部董事担任董事长。这样做的好处是;一是董事会能够承担起独立监督职责。监事会不再设置后,董事会监督职责愈发迫切,独立监督可以大大提高董事会的独立性。二是使党委会的领导作用更具针对性。从国际发展趋势看,决策多由经理层拟定、董事会审议批准,因董事会多为外部或独立董事,对公司了解不如经理层,总经理兼任党委书记可将党的意志直接融入决策。三是董事会独立性提高,使其能够代表所有股东,可以增强社会资本甚至海外资本的信心。此外,从公司治理规范化角度,应高度重视总经理作用,前面也探讨了总经理兼任党委书记的可行性。

最后,公司章程应该强化和明确公司治理机构的相互制衡属性。我国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等级意识和行政化的现象,这本身就是对制衡机制的背离。要尽量避免公司章程中出现一票否决权、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样的规定,否则企业改革将会非常困难。此外,要充分认识公司治理在ESG中的核心地位,ESG的核心一定是公司治理。完善的公司治理才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根本保障。

(作者为北京师范大学二级教授,公司治理与企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;中国公司治理50人论坛学术委员会执行主任兼秘书长)

来源 / 《企业改革与发展》

责编 / 沈竹山

校审 / 李 翔

监制 / 孙玉华

一本关于国企改革的评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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